从法律角度谈力拓间谍案
最近,网上对力拓的商业间谍门事件,讨论的是热火朝天,据说都已经惊动了两国的高层。澳大利亚外交部多次召见中方人员,要求作出解释、通报有关情况,并希望尽快结案。这回,澳洲方面是真急了,表面是为了胡士泰,实际是为力拓、甚至是必和必拓着急,更为澳洲的铁矿石出口着急。
中国对外交事务是非常重视的,所谓外交无小事,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有关部门是不会冒然作出这种决定。虽然,胡士泰是个假“洋鬼子”,但毕竟是持有澳洲护照,且东家是世界三大铁矿石巨头之一的力拓,搞不好会让人家抓住把柄,说我们不讲商业信誉,投资环境恶劣等,所以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要确凿、充分。
六年的铁矿石谈判,中国始终处于劣势,就是在08年,全球经济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进口铁矿石价格比上年还上涨了许多。当时,大家都不理解,也无法理解,但现在回看,造成这样的一种后果,是“既有外辱,又有内贼”。那些假“洋鬼子”勾结“内奸”,为了给自己及其东家谋取非法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实属可恨。
胡士泰等人触犯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现国外有些人,对胡士泰等人是否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我国国家经济秘密和情报有疑义,那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国家秘密和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未公开或不易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胡士泰等人拿到的不仅有各大国有钢企的经济资料(包括各类数据,如产量、销量、成本、利润率等等),还有各中小型钢企的,甚至连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为与国外铁矿公司谈判,而专门组织的钢企协调会的会议纪要都有,而会议纪要就包含有谈判策略和价格底线。一方既然掌握了这么重要的秘密和情报,谈判的另一方那有不输之理。这些经济资料和数据正是胡士泰等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和利益输送所获得的,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只能有一部分相关人员才能知晓,无关人员是不可能知道的,更不能让谈判对手知道。即使不能确定窃取国家秘密,但构成商业秘密是不容置疑的,既我们通常所讲的商业间谍。
胡士泰等人收集的不只是一个钢企的信息和资料,而是整个中国钢铁行业。这不仅关系到国际民生,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将会是不允许的。胡士泰等人的行为,其东家即工作单位应当是知晓的,因为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他们是最大的获利者。如果是他们授意或怂恿的,那么情节将更加恶劣,更应予以严惩。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笔者以为,如果事实和证据确凿、充分,判力拓交纳数十亿,甚至百亿以上的罚金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以前其他国家就有这样的先例,我国不妨一试,起到杀一敬百的作用。
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